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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基金发布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业务规则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2020-03-28 21:13:35    来源:证券时报    

为切实履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流动性支持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职责,确保业务运作规范,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实施流动性支持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投保基金公司日前发布《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公司流动性支持业务规则(试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目前证券行业整体运行规范,资本充足,合规风控水平提升,未发生重大流动性风险,但作为预防机制和常态化的风险防控工具,证券市场需要建立稳定的长效流动性支持手段。根据国务院同意的扩大投保基金使用范围相关方案精神,中国证监会专门发布了《规定》,对证券公司可申请使用投保基金予以短期流动性支持的情形,证券公司的主体责任,证券公司使用投保基金的程序、成本、期限等做了规定。《规则》作为《规定》的配套性制度文件,一是进一步细化了证券公司应对流动性风险的基础制度建设,有利于建立证券行业风险防范长效机制,防范系统性风险。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投保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扩大了投保基金使用范围,是投保基金“取自于市场,用之于市场”的具体体现。

《规则》共二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贷前事宜,投保基金公司审查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制定流动性支持资金使用方案并报送证监会。二是明确合同签订等事宜,包括签订合同时间,借款利率与利息等关键性条款。三是明确证券公司应当提供足额担保,并在流动性支持资金发放前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四是明确流动性支持资金用途必须符合《规定》相关要求。五是细化贷后监督管理,投保基金公司对流动性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证券公司必须按照要求报送与保管相关资料。六是强化责任追究和惩罚措施,投保基金公司有权对违反合同约定的证券公司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并将其纳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规则》对借款利率等进行了明确。投保基金公司按照不同借款期限设置相应的借款利率,以投保基金公司发放支持资金之日前20个交易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同期利率的均值为基础,形成关键期限的利率报价。借款利率根据证券公司的分类评价、信用评级、风险状况、拟使用支持资金金额、期限及担保措施等因素进行差异化调整。

证券公司申请投保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应当提供足额担保措施,可以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的一种或多种方式的担保措施。支持资金应当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证券公司使用支持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投保基金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关键词: 投保基金 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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