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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公司有责任确保车辆无隐患 对风险采取可控措施

时间:2021-07-15 15:52:57    来源:广州日报    

暑期来临,租车自驾外出旅行,的确很方便,但也需注意行车安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发布典型案例,法官表示,租车公司有义务确保车辆不具安全隐患,并对风险采取可控措施。承租方除了要谨慎对待租赁合同及相关条款外,对安全驾驶也必须打醒十二分精神。

交通事故导致车辆被扣押

租车公司将承租客户告上庭

2017年4月,黄某在某租车公司承租一辆小轿车,租期3天,合同约定车辆租金408元,“驾无忧”150元,合计金额558元。双方还约定,承租期间内发生违章事项导致车辆被交警部门扣押或无法通过年审的,承租方须承担因此给出租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并支付违约金。

在租赁期间,黄某驾驶承租车辆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身亡。交警部门认为:“黄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涉案车辆仅购买了保额为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在保险公司向受害人家属理赔后,黄某还向受害人家属赔偿了20余万元。

由于发生交通事故,涉案车辆被扣押了1年多,解除扣押后,租车公司委托案外公司评估车辆的修复费用。此外,在车辆扣押及取回期间,租车公司支付了车辆停车费和拖车费。

租车公司随后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支付车辆被扣押期间的停运费用7万余元、违约金2万余元、停车费和拖车费1万余元、律师费3000元、车辆贬值损失1800余元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支付租车公司诉请的车辆停运损失、停车费和拖车费、律师费的一半,合计4万余元,驳回租车公司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租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

被告承担一半的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对于涉案费用的发生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过错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对黄某驾驶涉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交警部门已认定租车公司交付的涉案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黄某虽在《租车单》上签名,但并不能排除租车公司对于交付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具有安全保障车辆的担保义务。其次,租车公司以较高价格出租车辆获得收益,但仅为存在安全隐患且提供给不特定的、驾驶经验和技能参差不齐的人群使用的涉案车辆购买极低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致使受害人无法通过保险途径获得理赔。租车公司的行为有不当之处。

关于违约金问题,租车公司存在提供不合格车辆的情况,与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被扣押具有一定的关联,黄某已承担了50%的停运损失,租车公司再要求黄某支付违约金,有失公允,故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车辆贬值损失问题,黄某为承租案涉车辆支付了“驾无忧”150元,但合同中没有对“驾无忧”含义和作用进行解释和说明,从普通人的认知标准来分析,该费用应用来购买车辆损失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及较大保险金额的商业三者险,但因案涉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额只有5万元,导致黄某承担了20余万元的损害赔偿金额,这显然不符合“驾无忧”应有的保障,且黄某已支付租车费和维修费合计7000余元,法院认为租车公司请求的车辆贬值损失对黄某来说有失公允,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令双方对于车辆停运损失、停车费和拖车费、律师费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法官提醒

对安全驾驶要打醒十二分精神

法官表示,租车公司面对的是不特定的人群,且标的车辆的权利瑕疵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难以识别,因而有义务确保车辆没有安全隐患,并对风险采取可控措施。否则,即使租车公司对交通事故不知情,亦必须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作为承租方,除了要审慎对待租赁合同及相关条款外,对安全驾驶也必须打醒十二分精神。

此外,租车合同一般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应对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及说明义务。承租人在租赁车辆时也应该仔细阅读租车合同,并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及附加服务。如果租车公司履行了相关义务,则承租人应对自己的选择负责并承担相应后果。(文/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汤瑞、袁绿凡)

关键词: 租车公司 车辆无隐患 可控措施 安全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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