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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台21条意见 力促可再生能源高比例低成本发展

时间:2021-07-13 09:36:58    来源:大众日报    

改革创新 促进就消纳

创新就消纳机制。完善分布式发电试点市场化交易规则,按照稳妥有序、试点先行、发用协同、曲线耦合原则,选择多能互补、调节能力强的可再生能源场站组织开展“隔墙售电”交易试点。在工业负荷大、新能源条件好的地区,支持分布式电源开发建设和就消纳,结合增量配电网等工作,开展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供电园区试点建设。

压实各类主体消纳责任。严格落实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政策,按年分解压实地方和各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加快推动全省超额消纳量或绿色电力证书交易市场建设。企业可通过自建自用分布式光伏、厂区外集中式上网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或购买其他企业超额消纳量、绿证等方式完成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

推动分布式电力就地消纳。低压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应满足国家相关行业标准要求,确保电网安全运行。鼓励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或在微电网内就地消纳;对于分布式光伏集中开发区域,采用相对集中接入方式。逐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功率采集、远程控制技术措施,在电网新能源电力消纳能力不足时,户用分布式除外,分布式光伏上网部分与集中式场站消纳优先级相同。鼓励自身消纳困难的分布式光伏配置储能设施。

放管结合 推动高水发展

科学统筹大型基地项目。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资源配置、统一开发建设原则,统筹推进全省海上风电发展,确保与海洋功能区划、航道通航、海洋生态保护、海底管线相协调。科学有序开发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一体化基地,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优化审批流程。除垃圾焚烧发电外,各级行政审批机构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及电力接网工程审批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效率。各级电网企业要以适当方式公开电网可供可再生能源项目利用的接入点、容量空间和技术规范,简化可再生能源接网业务环节,优化流程、缩短时间,推广全流程线上办理台应用,力争“一次也不跑”。

规范市场秩序。地方不得向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资源出让费等费用,不得将应由地方政府承担投资责任的社会公益事业相关投资转嫁给可再生能源投资企业或向其分摊费用,不得将风电、光伏发电规模与任何无直接关系的项目捆绑安排,不得强行提取收益用于其他用途,进一步优化可再生能源发展环境。

加大资金扶持。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作用,将有基金融资需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纳入基金投资项目库,积极向基金管理机构推介,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可再生能源行业的贷款发放力度,吸引基金金融资本投资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

强化约束监管。加强对纳入年度开发建设项目名单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落地事中事后监管。项目须在承诺期限内全容量建成并网,对于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企业,在后期可再生能源项目安排上给予倾斜支持;逾期未建成投产的项目移出年度项目名单,如企业仍有意愿建设,按照新项目重新提报,纳入后续年度项目名单。

提升科技支撑。积极应用新技术、新装备,开展老旧风电、光伏场站技术改造试点。加强可再生能源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和宣贯工作,率先在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标准领域实现突破。开发完善“新能源云”功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时跟踪新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进度、在役场站发电出力情况,按年发布同地区同期投产可再生能源场站发电效率排名,建立相关指标体系和奖惩机制。

明确属地责任。加强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信息管理,建立协调推进和月报公示制度,定期在官方网站公开项目建设、形象进度、竣工投产等情况,对可再生能源发展支持力度不够、项目落地推进缓慢、消纳责任完成不力的地市进行通报或约谈。(姚旭 马向阳 蒋明 张文婷)

关键词: 可再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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