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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趟高铁只能买到全程票?国铁集团解释背后原因

时间:2021-08-19 08:33:06    来源:法治日报    

铁路企业考虑经营需要

乘客多项权利或被侵害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记者为此采访了多名业内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消费者协会理事吴景明认为,铁路企业实行火车票区间限售,是正常的运营机制设计。

在吴景明看来,铁路区间票限售主要考虑的是车站的客流量和铁路企业的经营需要。从车站客流量来看,一趟列车的终点站一般属于大站,客流量集中,所以在分配车票数量时要“优先保证长途旅客出行”。与此相对应,分配给经停站的车票数量就会减少。从铁路企业的经营需要看,铁路企业以铁路客货运输为主业,虽然承担了国家规定的公益运输任务,但也是市场主体,在售卖车票时需要进行经济利益的考量,如果经停站分配车票过多,会导致经停站到终点站的车票难以售卖,给铁路企业带来损失。

“铁路企业的这种售票策略,导致部分乘客难以购买同一趟列车的经停站车票,这部分乘客如果购买全程票之后在经停站下车,其多支出的票款部分转化为铁路企业的收入,但对乘客来说则是损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指出。

在刘俊海看来,铁路企业以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流程设计,没有考虑到消费者利益最大化,实际上侵害了作为消费者的乘客的选择权和公交易权。同时,由于铁路企业并未将原因明确告知乘客,又侵害了乘客的知情权。

刘俊海认为,国铁集团为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国家规定的公益运输任务,其在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也应该承担对公众的社会责任,不能出于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以不合理的流程设计侵害部分乘客的权益。

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认为,铁路企业的这种行为属于违反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民商事违法行为。首先,应当明确铁路企业是提供运输服务的民商事主体;其次,基于其在缔约过程中利用其优势地位而营造出的不等权利义务地位,导致双方合同处于显失公的状态,应受合同法调整;再次,铁路企业的行为属于其利用不公的优势地位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其指定的商品,即全程票,而不能根据其自身的需求进行选择。因此,该行为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还侵犯了消费者的公交易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议铁企调整售票机制

履行充分周详信披义务

如果存在侵权,那么乘客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保障呢?

高艳东分析称,铁路企业开放全程票而关闭部分区间票的做法可能是为了企业本身的利益最大化,防止因为消费者分段购买区间车票而造成部分区间车票资源浪费,同时还可以预防“买短乘长”现象,杜绝部分乘客采用购买区间票的方式逃票。但是这一做法侵害了一般乘客的合法权益。

“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出发,消费者是弱者,对弱者特别保护,是国家的立法理念。而铁路企业处于市场的优势地位,其行为又剥夺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交易权,属于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制之行为。”高艳东说。

高艳东指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铁路企业和乘客属于法律地位等的民商事主体,不得在缔约过程中利用其强势地位滥用权利,损害相对方之利益,而铁路企业忽视乘客的权利,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应当予以调整。又因为铁路企业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是公共运输服务的承运人,基于铁路总公司的强制缔约义务,其负有对乘客向其发出的要约予以承诺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该要约。换言之,对乘客的要约,铁路企业非有正当理由不得违背承诺。

“若乘客发现在网络台上不能购买区间票而只能购买全程票,可以向人工台提出购买要求,而铁路企业不应当且无权拒绝乘客购买区间票的正当、合理的要求。铁路企业若因为存在过错造成乘客损失,则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高艳东说。

吴景明认为,解决之道在于,铁路企业积极通过官方渠道向乘客公布车票限售信息,使区间限售政策透明化和合理化,及时向乘客答疑解惑,告知乘客经停站无票的原因,引导乘客合理选择出行方式。

刘俊海的建议是,铁路企业应该依法尊重消费者的选择权、公交易权、知情权,考虑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全面开放长、中、短途车票,同时对车票销售政策履行更充分、更周详的信息披露义务,让消费者明明白白买票、乘车。(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陈磊 周斌见记者 孙天骄)

关键词: 国铁集团 经营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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