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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激励员工积极性 员工也应勤勉尽职

时间:2021-07-29 15:23:50    来源:工人日报    

返岗培训后考试仍不合格被解约

两年来,受疫情影响,企业普遍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作为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对所在单位也应负有勤勉劳动的义务,与企业风雨同舟。如果总是不愿意担当不主动作为、得过且过,达不到岗位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不能胜任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86年1月,李某某入职国网某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2008年11月25日,李某某与国网某公司签订协议保留劳动关系,办理停薪留职手续。2017年,国网某公司通知李某某按国家电网相关规定对其予以转岗培训。李某某在2017年11月8日的《关于停薪留职人员立即返回公司的通知》上签名并签署同意参加培训的意见。

2018年4月17日的《停薪离职返岗人员培训班(第二期)培训情况表》记载“李某某补考3次不合格退学”。2018年5月18日,国网某公司以李某某转岗培训不合格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向其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李某某经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无效,并判令国网某公司继续保留与李某某的劳动关系。

该案审理法官认为,李某某因停薪留职而脱离工作一线长达十余年,因客观形势变化,锅炉工岗位早已不存在,国网某公司组织李某某参加返岗培训,确有必要、合理。李某某在返岗培训后,经过多次考试仍不合格,不能胜任当前工作要求。因此,国网某公司在履行法定程序后,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如何避免劳动纠纷

重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员张乐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法定情形,妥善行使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的相关权利。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建律师认为,企业可以通过调岗、业绩与薪酬挂钩等方式,激励员工的劳动积极。与此同时,企业也需要注意调岗的合理,不仅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经营必要、目的正当,也要尊重劳动者的知情权。

“为避免不必要的劳动纠纷,企业可对相关争议建立内部申诉机制和劳动争议预警。比如在涉及履行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时,应积极与劳动者沟通,就劳动合同变更内容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李建说,对于员工来说,要摒弃“上班摸鱼”的心态,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勤勉尽职”这一法定义务,这样通过双方的努力,才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双赢。(李国)

关键词: 激励员工 勤勉尽职 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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