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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刑法修正案通过:欺诈发行最高15年有期徒刑

时间:2020-12-28 11:25:13    来源:经济参考报    

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修正案”),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正,是继证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资本市场的又一项重大立法活动。

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将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对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罚金数额由2万元至20万元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20万元的上限限制。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陈雳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市场环境,对违法乱纪行为零容忍,通过法治和制度建设去完善上市和交易机制,这样以信息披露为特色的注册制一旦全面推行,才会得到有效的运行保障。之前很多案件处理,对一些重大案件罚款金额相对较轻,本次修改进一步结合实际情况,扩大覆盖范围和力度,对欺诈和造假将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修正案还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明确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修正案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犯罪主体,适用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在证券发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明确适用更高一档的刑期,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此外,修正案还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一方面,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犯罪的规制范围,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借鉴新证券法规定,针对市场中出现的新的操纵情形,进一步明确对“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操纵”等新型操纵市场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推动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坚持“零容忍”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切实提高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全力保障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记者 吴黎华)

关键词: 欺诈发行 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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