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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拟出台交通信用管理办法 严重失信者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时间:2020-12-07 09:32:49    来源:大众网    

为提高交通参与者的文明交通素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济南市公安局近日起草了《济南市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法》提出,鼓励保险公司在承保车辆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业务时,对诚信守法的,可提高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对严重失信的,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交通信用行为划分为诚信守法、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四类。连续2年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等属于交通守信信息;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被吊销驾驶证的、因记满12分被降级的、道路运输企业因交通违法行为被处罚的等属于严重交通失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在交通事故中骗取保险被行政处罚的等属于一般交通失信。

《办法》规定,交通信用信息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和行业服务机构在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中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公路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客运、旅游客运、危险品运输、校车服务、渣土运输以及其他大型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牵引车和专项作业车企业在招聘、管理驾驶人时,可以要求提供交通信用记录。同等条件下,诚信守法的优先录用。同时,鼓励保险公司在承保车辆保险、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业务时,对诚信守法的,可提高保险费率优惠幅度;对轻微失信、一般失信的可以不给予保险费率优惠;对严重失信的,适当上浮保险费率。

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个人,公安交警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便民措施:在办理各类公安交通管理业务时,按规定需要出示身份证、驾驶证原件的,可以只提交相关证件的复印件,由经办工作人员在公安信息网上核对信息后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对于诚实守信的企业,车管所可以开展上门服务,为企业驾驶员提供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机动车驾驶证补换证等业务。

交通违法行为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道路交通事故自认定之日、其他行为自依法确定之日,由公安交警部门进行交通失信信息认定。交通信用记录有效期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轻微失信信息评价期限为1年,一般失信信息评价期限为2年,严重失信信息评价期限为3年。失信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在失信期内应当持续评价,评价期限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关键词: 济南 交通信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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