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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300万 山东青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秩序

时间:2020-10-19 22:05:27    来源:青岛日报    

近日,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平度市等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相继发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政策提醒告诫书,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秩序,维护校外培训双方合法权益。

告诫书中指出,依法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收费公示

1.要严格执行《价格法》、《反垄断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加强价格自律。

2.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如实注明培训服务项目、培训主要内容、培训课时、收费标准、优惠条件等内容。公示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应于实施收费前通过价目表、价目册、价目牌、标价签、互联网查询、多媒体终端查询、语音播报及用户认可的其他形式等公示。收费标准变动时,及时变更相关公示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

告诫书中明确,全市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有下列违法行为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校外培训服务收费过快、过高上涨。

4.不按规定收费公示、漏标、错标、标示模糊不清,或在收费公示之外收取或加价收取费用。

5.实施价格垄断,包括达成价格垄断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使用价格手段排除、限制竞争。

告诫书中对相关的法律责任也进行了明确

1.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4.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5.经营者违反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傅春晓)

关键词: 山东青岛 校外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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