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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局济南环境违法遭罚2万元 一拌合站料仓未密闭

时间:2020-05-26 11:03: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中铁十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局第一公司”)东杨家拌合站因存在东侧料仓未密闭的违法事实,遭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罚款2万元。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公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查询发现,中铁十局第一公司为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中铁”,股票代码:601390)旗下全资子公司。

中铁十局第一公司东杨家拌合站环境违法事实如下:经查实,2020年3月11日,“济南市历城区环保问题督查指挥部办公室现场督查一组”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东侧料仓未密闭。该行为属于未采取密闭措施。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检查记录、营业执照、现场照片、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审批手续、环评验收手续等为证。

2020年3月31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告知中铁十局第一公司东杨家拌合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要求进行陈述或申辩。以上事实,有济南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3月30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济环罚事先告字[2020]LC第009号)、2020年3月31日《送达回执》为证。

中铁十局第一公司东杨家拌合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该规定如下: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参考《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第四十七项规定,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对中铁十局第一公司东杨家拌合站作出上述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其第(五)项行为: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中铁十局第一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16日,为中国中铁全资子公司。其股东结构如下: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认缴出资30000万元。中国中铁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指出,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业务性质为铁路、公路、市政;中国中铁直接持股100%。

截至5月25日收盘,中国中铁报5.27元,总市值为1294.89亿元。 (记者 张海蛟)

关键词: 中铁十局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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