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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生变” 何为“结构性存款”?

时间:2020-03-30 08:32:04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负责人表示,接下来会压降银行不规范存款创新产品,将结构性存款的保底收益率纳入宏观审慎评估,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曾经令市场“又爱又恨”的金融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将再度迎来“新变化”。

为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商业银行的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将再度迎来“新变化”。多位业内人士表示,这意味着结构性存款的整体收益率下限将出现下降。融360大数据研究院的监测数据也显示,结构性存款的规模正呈现小幅下降趋势,且达到预期最高收益率的比例有所下降。

那么,究竟什么是“结构性存款”?市场为何一度对它“爱恨交加”?面对监管机构的整治,投资者在选择结构性存款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何为“结构性存款”

作为商业银行的一项创新产品,结构性存款近年来备受市场青睐,发行规模一度快速增长。究其原因,一方面,2018年以来,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对于各家银行来说,亟需创新“揽储利器”吸引客户、争夺市场份额;另一方面,“资管新规”已明确要求,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

“根据新规,银行理财产品需打破‘刚性兑付’,今后将更多发行净值型理财产品,即没有明确的预期年化收益率的产品。但是,目前很多投资者仍习惯接受‘保本保息’的产品,结构性存款在一定程度上契合了这部分需求。”中国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说。

“结构性存款”,简单来看,就是“存款+金融衍生品”,即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例如,它与利率、汇率、指数、黄金的波动挂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让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

通常情况下,结构性存款的平均到期收益率要高于同期限的定期存款利率,这也是它能成为商业银行“揽储利器”的原因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收益率为一个“区间”,在最低收益率、最高收益率之间浮动,至于产品到期时能取得什么样的实际收益率,则与挂钩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表现密切相关,银行能够保证本金和最低收益,但不保证能实现最高收益。

以中国工商银行某款挂钩日元汇率的结构性存款为例。该产品为“保本浮动收益类”,预期年化收益率为1.55%至3.75%,期限184天。在实际运行中,该产品的目标区间为:“挂钩标的大于‘挂钩标的期初价格-10.5’”。那么,该产品的到期实际收益有可能出现以下3种情况。

一是最不利的情况,在观察期内,挂钩标的始终在目标区间之外,投资者只能获得最低档年化收益率1.55%;二是最有利的情况,挂钩标的在观察期内始终保持在目标区间之内,投资者将获得最高档年化收益率3.75%;三是居中情况,挂钩标的曾经处于目标区间之外,投资者最终获得的收益将根据挂钩标的处于目标区间之内的天数来计算。

充分认识投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保本且有“存款”二字,但结构性存款却与一般性存款不同,更与“非保本理财产品”存在本质差异。然而,故意将以上三者混淆、误导销售、产品运作不规范等市场乱象,近年来却暗中滋生。

经济日报记者走访发现,为了冲业绩,部分银行网点的销售人员并没有向投资者披露结构性存款的投资风险,而是将其与一般性存款混淆,片面强调其安全性、最高收益率,影响投资者自主决策;再如,销售人员不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产品。

此外,在经营压力驱动下,部分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还存在“假结构”问题。

“个别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了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构建狭窄的收益波动区间,或者将挂钩衍生产品的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的触发事件。”北京银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说,由此,结构性存款名为“浮动收益产品”,实为“固定收益产品”,即“假衍生真保收益”,这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

该负责人表示,更有甚者,在个别银行的结构性存款中,并没有实际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或所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没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这涉嫌通过设置“假结构”变相高息揽储,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且抬高了资金价格。

为此,中国银保监会已于2019年10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加强投资者保护,确保合规销售。

具体来看,在销售结构性存款时,银行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采取投资决策。

约定“投资冷静期”

除了以上风险标识,对投资者来说还需特别注意哪些事项?“投资冷静期”便是其中之一。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

“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中国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说,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因《通知》于2019年10月18日印发且设置了12个月的过渡期,也就是说,自2020年10月18日起,“投资冷静期”这一规定才将正式实施。但据记者观察,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明确表示,投资者可在该行确认产品前撤单。

此外,自2020年10月18日起,投资者在选择结构性存款时还应注意“三看”。

一是看起售金额。根据新规,结构性存款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是看银行网点在销售过程中有无“双录”。所谓“双录”,即商业银行要设立理财销售专区,在专区内装配电子系统,对每笔产品的销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其目的在于,实现银行理财、代销产品的销售环节“监管无真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监管效率,做到“买者自负、卖者尽责”。

根据《通知》,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时,也应参照理财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误导销售。

三是看信息披露是否齐全。根据《通知》,商业银行应在该行的官方网站,或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这些信息具体来看,包括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其中,销售文件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此外,商业银行还应在该行的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存续期内的结构性存款基本信息。

“特别要注意的是,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如果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结构性存款的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其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中国银保监会上述负责人说,此举以避免信息披露流于走形式,更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 郭子源)

关键词: 结构性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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