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资讯 > 资讯 > 正文

新《证券法》默示参加诉讼维权 设立赔偿基金要攻克权限难题

时间:2020-02-21 09:34:36    来源:证券日报    

“新《证券法》中为投资者保护设立专章,可以看到监管层对于投资者保护的重视。在新《证券法》落地之后,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将开始承担诉讼代表人职责,发挥证券公益机构投资者保护功能。”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陈波律师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投资者诉讼维权效率得到提升,但如何实现更快的投资者赔偿机制并没有解决。

投资者期望实现“零成本”维权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正在受理德邦证券、康得新等证券民事诉讼。他介绍,投资者的个人证券民事诉讼流程与过去相比,已经有了极大的简化,但依然需要一系列的流程。如需要投资者索赔登记,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开户信息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及对账单原件等。

宋一欣介绍,如果投资者与律师事务所不在同一省市,不能到律师事务所进行身份核验,还需要到所在地公证处进行身份证公证。除此以外,投资者还需要先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一审法院诉讼受理费和分摊律师旅差费,最终根据实际所得赔偿款金额,向律师支付律师费。

对于很多投资者来说,这一系列的诉讼准备流程依然较为繁琐,如果投资者的开户券商从该地区或该城市撤出,还需要与证券公司总部联系相关资料的提供。宋一欣表示,感觉诉讼程序繁琐而放弃诉讼的投资者还属于小部分,大部分投资者因为维权意识薄弱,没有考虑通过法律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甚至有的投资者咨询了诉讼流程和过往诉讼案例后,认为维权过程长、赔偿金额低而选择了放弃。

新《证券法》出台的诉讼代表人制度,采纳默示参加、明示退出原则,上市公司的在册股东,除非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否则将默认参加诉讼,为投资者保护机构所代表。在新《证券法》出台之前,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诉讼,需要积极行动,例如关注上市公司的处罚情况、委托律师、打印交易流水等,新《证券法》之后,投资者只要不主动表示退出,则默示将参加诉讼。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胡继晔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在成熟的资本市场中,集体诉讼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投资者从“积极行动才能参加诉讼”到“消极不作为即参加诉讼”,门槛极大地降低了。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该制度的最大益处是,投资者保护机构是公益机构,因此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维权诉讼成本几乎为零。

设立赔偿基金要攻克权限难题

除了为投资者“零成本”提供维权索赔,也有人士呼吁,希望将上市公司违法处罚的罚金划转部分用于投资者赔偿。

“上市公司证券诉讼中,对于投资者的损失,上市公司被判赔偿的比例大多较高,甚至在70%至80%。但很多投资者买卖股票的行为,与上市公司虚假行为并无关系,高比例赔偿继续实行并不现实。”陈波说。

中国证券业协会监事、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为落实民事优先的规定,将上市公司罚款划转至赔偿基金,以备被罚上市公司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时,赔偿投资者,是一个值得考虑的措施。用对所有上市公司的罚款设立一个共同的赔偿基金,在个别上市公司无力赔偿时,赔付投资者,也是保护投资者的更有效的措施。

但设立赔偿基金要涉及证监、财政、法院甚至公安等多个部门的协调,而且受制于我国的罚没款收缴管理制度。《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而非罚款部门,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陈波介绍,如果设立了投资者赔偿基金,需要有专门的部门跟进上市公司民事诉讼流程,确定投资者赔偿比例,目前还没有一个部门适合承担这样的角色。

上海迈柯荣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徐阳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投资者获得民事赔偿的周期,要远远长于上市公司行政责任的认定,因此难以落实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见习记者 郭冀川)

关键词: 证券法 诉讼维权

相关新闻

凡本网注明“XXX(非中国微山网)提供”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其真实性负责。

特别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