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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销机构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 商品房销售佣金应由房企支付

时间:2019-12-06 11:36:40    来源:大众网·海报新闻    

为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承销行为,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今天,济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印发了《关于规范全市新建商品房委托销售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坚决打击查处承销机构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不计入房款费用的行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拒不整改的企业,将被暂停网签、中止销售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

商品房销售佣金应由房企支付

《通知》称,近期,部分房地产承销机构在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过程中,假借“享受优惠”名义,采取强迫或变相强迫的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费用,且所收费用不允许抵扣购房款,也不出具收费发票,引发了购房者的强烈不满和投诉。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通知》要求,一方面,从事新建商品房销售代理业务的房地产承销机构需具备房地产中介服务或商品房代理销售等业务的房地产经纪资格;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要在预售方案中载明销售方式,实行委托销售的要明确承销机构名称及主要委托事项,销售过程中委托的承销机构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资料。

《通知》还规定,实行委托销售的房企要与承销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明确约定佣金额度、承销方式、承销范围及承销期限等相关内容,并将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商品房销售的证明文件在销售现场明示。其中,委托销售的佣金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不得转嫁给购房者。

购房款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

对于承销机构的代理销售行为,《通知》强调,严禁承销机构故意误导、诱导、欺骗、强制或协助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或规避限购政策,且不得变相收取购房人佣金,不得通过第三方价外加价,向购房人收取“团购费、入会费、诚意金、服务费、电商费”等除预订款、预付款以外的任何形式的费用,承销机构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应纳入购房人的总房款,且购房人所支付的用于购房的总价款应与购房合同中约定的总房款一致。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对外销售的商品房价格也应与项目现场公示的房价一致,不得一房两价,不得以第三种形式拆分购房款,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人,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出现所谓“工抵房”、“抵账房”等商业宣传,不得制造虚假供求信息、捏造或者散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不得变相捂盘惜售,扰乱市场秩序。

变相收取定金等行为可电话举报

对于上述明令禁止的行为,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各相关企业要在12月10日前组织自查并整改到位,此后仍存违法违规行为、整改不到位的房企、承销机构,将暂停网签、中止新建商品房销售,不良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移交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黑名单;涉嫌价格欺诈的移交价格部门进行查处;涉嫌偷漏税的移交税务部门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查处。

此外,如购房者发现有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也可通过以下电话进行举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投诉电话:82595518、66605572;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分支机构违规投诉电话:历下区86568219 、市中区82078683、槐荫区87086067、天桥区86905804、历城区88112892、长清区66589805、高新区88876165。

关键词: 承销机构 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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