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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旦后济宁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违法最高罚5000元

时间:2019-11-13 21:39:15    来源:齐鲁晚报    

12日,济宁市政府新闻办举行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新闻发布会,明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通告》明确了禁放区域和时间、法律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等内容,与以往城区内执行的限放不同,此次禁放区域内,任何时间均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这其中也包括了农历除夕、春节至元宵节期间。

主城区365天禁放

违法最高罚5000元

《通告》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所称的烟花爆竹,是指以烟火药为主要原材料制成,引燃后能产生烟光、声响的烟花、鞭炮、爆竹、礼花弹、电子炮等。

此次烟花爆竹的禁放区域为济宁市主城区淄矿集团铁路专用线以南,东外环路以西,临菏路以北,105国道向南至济宁大道向东至滨河路向南一线以东;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一大禹南路一南环城路一日兰高速一线以北。在上述区域内,任何时间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此外,违反规定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禁放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等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提供相关服务。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对拒绝、阻碍相关职能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拒不停止燃放、拒绝缴交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制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放工作还将纳入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全面抓好禁放工作。

公安、应急、城管等

将联合开展禁放工作

“禁放的区域与之前的限放区域相同,不同的是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上述区域内的任何时间,均不得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中也包括了农历除夕、春节至元宵节期间,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济宁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支队长王衍坦详解限放与禁放。他说,禁放工作,公安机关是主力军,济宁公安将会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活动,同时进行不间断巡查,预防违规燃放行为的发生,对发生的违规燃放行为,按照“鞭炮声就是警情”的要求,迅速组织出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调查、取证,依法查处违规燃放行为。

作为监管部门,济宁市应急管理局也将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特别是做好全市禁放区域内的许可工作,禁放实施后,禁放区内将不在颁发新的许可。”济宁市应急管理局工商贸安全监管科科长田安源说,应急管理局也会督促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严格落实“六严禁”和“三严禁、两关闭”的规定,认真做好流向登记工作,建立健全烟花爆竹销售台账。

此外,作为禁放管理成员单位之一,济宁城管还将承担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和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摊点的清理工作,和对燃放烟花爆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并配合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协调城区过街天桥、广场、绿地、主要十字路口广告宣传屏和街道两侧门店的LED电子屏滚动播放禁放标语口号,有效落实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各项任务,持续有效开展好禁放工作。

关键词: 济宁主城区禁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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