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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出台奖励政策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制造业奖励前30名

时间:2019-11-12 16:38:08    来源:济南日报    

●总部型企业集团,奖励前10名

●制造业,奖励前30名

●批发和零售业,奖励前20名

●金融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各奖前10名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各奖前5名

近日,《济南市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出台,明确了鼓励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政策。其中,对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企业经营班子100万元。

济南市提出,企业创新发展奖励,是指市政府在年度终了后,对济南市行政区域内符合特定条件且财政经济贡献综合评价位居前列的企业进行通报表扬的同时,给予财政扶持资金奖励。

哪些企业能够纳入综合评价?济南市明确了以下基本条件:工商注册地、税收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济南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区域总部)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含)以上,实现地方税费贡献300万元(含)以上;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失信对象名单;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规划。

在奖励企业数量上,济南市明确,总部型企业集团,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制造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30名企业给予奖励;批发和零售业,对在本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20名企业给予奖励;金融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及其他行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10名企业给予奖励;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分别对在各单元综合评价中位列前5名企业给予奖励。

在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上,济南市提出,按主营业务收入分档奖励企业经营班子,其中100亿元(含)以上的奖励100万元,50亿(含)-100亿元的奖励70万元,10亿(含)-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10亿元以下的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奖励法人及经营班子,具体用途由企业自行按其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奖励不计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的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薪酬总额。

此外,对企业缴纳主体税种及附加(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形成的地方税费贡献,比上年增幅超过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的,且实现的地方税费贡献不低于2018年数额的,给予阶梯式奖励,奖励资金分段计算。其中,增幅超过全市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幅:10个百分点以内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10%计算;10(含)-20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15%计算;20(含)-30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20%计算;30(含)-40个百分点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25%计算;40(含)个百分点以上的,按其对应超出金额的30%计算。

济南市还提出,对受本政策表扬奖励的企业,在下一年度享受济南市出台并纳入清单管理的财政扶持政策时,在既有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上浮10%的标准执行。

此外,评价年度内注册成立或首次实现纳税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财政奖补政策期内的企业,房地产企业,市、区县级政府平台,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等,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关键词: 济南 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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