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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天价住宿费”引热议:官方通报后舆情持续发酵

时间:2019-09-09 19:56:42    来源:人民网-舆情频道    

近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天价住宿费”问题引发热议,秦皇岛当地成立了联合调查组,并于9月1日通报了初步调查情况。然而,官方通报后,舆情仍持续发酵,媒体曝出,2018年秦皇岛市委督查室以及法院也曾对鹏远公寓住宿费问题进行调查以及作出判决,结论却与此次联合调查组的通报相矛盾。

两次官方说法口径不一

鹏远后勤收取学生公寓增值服务费10多年,据齐鲁晚报报道,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对住宿费不满早已有之,除了该校学生外,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一位退休员工,从2015年7月起多次实名举报鹏远公寓收费等相关问题。

2017年7月21日,秦皇岛市物价局认定鹏远公司违规,决定对鹏远公司四人间公寓未经省物价局审批而收取600元增值服务费进行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规收费行为,限期退还多收费用,对限期届满没有退还的,予以没收。

但同年11月28日,鹏远公司提出异议,后秦皇岛市政府法制办征求了3名法律顾问意见,认为:一是鹏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学生收取增值服务费,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学生公寓住宿费,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增值服务费不属于住宿费,不宜计入责令退还款项的范围,故市物价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不充分。

2018年2月3日,中共秦皇岛市委督查室曾就此作出《关于鹏远公寓收费举报案有关情况报告》。认为鹏远公寓收取增值服务费是在校方同意、学生自愿前提下收取,属于市场行为,不在价格调控范围内,是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依法经营行为,鹏远公司也没有逃税行为。

2018年,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称原告(鹏远公司)在与自愿选择入住的学生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向学生提供标准之外的额外服务并收取相关服务费,该行为在性质上应属于市场行为,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政府不宜过度干预,且原告在收费票据上明确载明收取的费用为“增值服务费”,并非住宿费,被告(市物价局)将原告收取的600元增值服务费一并认定为住宿费,没有事实依据,存在事实认定不清的问题。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秦皇岛市物价局作出的责令退款通知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从上面的梳理可以看出,中共秦皇岛市委督查室的报告以及法院的判决认定鹏远公司并未违规收费,这与秦皇岛联合调查组的最新通报存在矛盾。中共秦皇岛市委督查室当时的报告有没有问题?既然增值服务费有未开发票的情况,那是不是涉嫌逃税,税务部门没有逃税行为说法的是如何作出的?对于这些问题,相关调查部门不该缺位。

教育主管部门应介入调查

9月1日,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也发布了情况通报,称对调查组指出的问题及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深表道歉,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市政府整改要求。

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周筱赟分析指出,即使高校的住宿服务社会化,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也走得太远了。几乎所有正规高校,其模式都是外部公司承包建设宿舍,但由学校来收取住宿费,学校再付给外部公司。

如果外部公司和学生个人直接签订住宿合同,这属于学生校外租房居住。高校新生中有相当一部分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超过18周岁的学生,也是刚刚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行为能力人,让涉世未深的学生和公司协商住宿费价格,签订合同,会产生一系列法律、社会问题。

现在的问题是,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是如何绕过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让学生和外部公司签订住宿合同的。这是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尽快介入调查。高校后勤社会化的遗留问题,应该由教育主管部门尽快妥善解决。

对于事件的走向,周筱赟认为,如果学生和鹏远后勤之间原来的住宿合同条款中增值服务费,如果没有通过法律程序变更或撤销,学生的合法权益是没有保障的。

关键词: 秦皇岛天价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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