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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4月1日施行,数据开放有了“明白纸”,不开放将成例外,公共数据“活”起来

时间:2022-02-10 19:44:13    来源:大众报业·经济导报    

近日,从山东省大数据局获悉,《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包括23条内容,明确了公共数据的适用范围,并在加强数据安全保护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公共数据开放有了“明白纸”。经济导报记者在采访山东有关企业及行业专家时了解到,政府以及相关企业方面已经在积极行动。

政务数据开放力度大

近年来,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建设了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数据开放数量和容量位居全国前列。

山东省大数据局副局长顾卫东表示,山东是国家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省份之一,为加快推动公共数据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释放,《办法》规定了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开放的公共数据开展科学研究、咨询服务、应用开发、创新创业等活动,明确利用合法获取的公共数据开发的数据产品和数据服务,可以按照规定进行交易,有关财产权益依法受保护。

经济导报记者从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网上了解到,山东现已开放51个部门,151824个数据目录,45.5亿条数据,7.02万条数据接口,105个创新应用等。如查找省教育厅旗下开放数据,可以找到“山东省校园足球特色学校名录”“山东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目录”等66个开放目录,其他政府部门也都开放了不同数目的数据名单。

山东省大数据局数据应用管理与安全处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与其他地方现有公共数据开放立法相比,适用范围更全面。明确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各类数据均属于公共数据,应纳入公共数据开放办法管理。

据介绍,《办法》还明确了重点和优先开放数据范围: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同时遵循“需求导向”原则,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范围应当征求社会公众、行业组织、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的需求。

“在开放的同时,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还存在开放领域仍需进一步拓展、制度保障也需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顾卫东表示,山东有必要加快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制度措施,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开放。

利好产业让数据“活”起来

2月10日,山科控股集团旗下山东亿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数字政府事业部总经理曹建在接受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时介绍,亿云信息致力于公共数据的共享和治理工作,现在也在为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做准备。“目前从省里到各个地市都已经建好数据开放的门户,我们配合支撑做数据上传以及数据校对等多项工作。有数据需求的组织可以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以数据下载、申请接口等方式获取开放数据。

曹建认为,这次《办法》实施后,数据开放力度将非同以往。”以往的原则是‘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而这次提出了‘以开放为原则,不开放为例外’,在数据开放方面,山东的魄力和决心非常大。”

“重点和优先开放与数字经济、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领域密切相关的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就业、教育、交通、气象等数据,以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原来没有对外开放的数据,只要有企业提出申请和需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都有机会可以获得。”曹建举例说,比如开放航班、地铁的人流量以及男女比例数据、人口出生率等,将为快消行业带来巨大商机,也可以为企业做抉择提供数据依托。

经济导报记者登录山东多地市的开放数据官方网站发现,不少数据是2017年、2018年相对老旧的数据,近三年的数据还没有上传和更新。这也成为了开放数据应用目前并不活跃的原因之一。

“我们也在加紧做整理工作,确实有很多地市的开放数据平台,开放程度不够,数据更新不及时的情况,未来一个有价值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一定是能够源源不断地对外提供开放服务,保证数据更新的及时性。”曹建认为,4月1日《办法》实施后,也对更新数据的及时性提出了要求,如果数据不更新、开放不及时也将对数据提供单位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保证数据开放的活跃度。

除了活跃度外,数据安全也是伴随开放的重要保障之一。《办法》规定,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制度,落实有关公共数据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以及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同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共数据作出规定,明确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等要求。

山东省大数据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除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不予开放的外,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开放。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或者需要按照特定条件提供的公共数据,可以有条件开放;其他公共数据,应当无条件开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公共数据提供单位不得将无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有条件开放或者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不得将有条件开放的公共数据变更为不予开放的公共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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