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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补缴土地价款!山东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时间:2021-11-17 18:06:19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张稳 济南报道

11月17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记者在发布会上获悉,《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11月15日正式印发实施。山东省自然资源厅一级巡视员王桂鹏在发布会上表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国家为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针对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具体用地支持政策主要有,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等。

引导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鼓励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提高利用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适当安排利用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并明确供应方式。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城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允许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关键词: 住房 租赁 保障性 建设 用地不补缴土地价款!山东鼓励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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