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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父亲生病急用钱向朋友“借钱” 算借的还是诈骗所得?

时间:2021-09-23 08:20:17    来源:山东商报    

日常生活中,总有手头紧急需用钱的时候,但是如果在明知自己无法偿还,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向朋友“借钱”,那么这笔钱到底算借的还是诈骗所得呢?日,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以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四万元,责令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2019年3月至同年6月期间,于某在负有大量债务且用其正常收入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仍虚构其父亲生病急需用钱做手术等事由,向杨某、宁某等人借款31.64万元,用于个人使用及还债,致使骗取的款项无法归还。截至案发前,于某已归还宁某等人2.5万,诈骗数额共计29.14万元。

公安机关接被害人杨某报警后于2019年6月24日在山东省青岛市某公寓将于某抓获,经讯问,其对上述诈骗的事实供认不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上,于某辩称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且骗取的被害人杨某的款项中有2万确实用于其父亲治病应予扣除。

法院经审理查明,首先,于某在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前已负有大量债务,且其正常收入不足以偿还其所借债务,仍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款项并不能归还,足以认定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次,根据银行转账记录所示,于某骗取的被害人杨某的款项均转给了其他个人和单位账户,未转向其亲属账户,该辩护意见没有依据且与在案证据相互矛盾。故不采纳该辩护意见。

据此,法院认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成立。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 王晓迪 通讯员 马纪萍)

关键词: 父亲生病 急用钱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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