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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出新政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时间:2021-07-30 11:23:35    来源:大众日报    

7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4年7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对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土地政策、稳定完善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等,发挥了重要保障和推动作用。此次修订立足山东省实际,旨在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贯彻落实好中央精神,《办法》一是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二是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区分开来,规定承包方依法享有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权利,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以及合作经营、合伙经营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人依照流转合同,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办法》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保护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姚潜迅介绍,鉴于实践中存在侵害进城农户和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形,《办法》一是规定承包期内,进城落户的土地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二是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坚持不抵触原则,注重与上位法做好衔接。《办法》一是根据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可以个别调整承包地的规定,对山东省可以个别调整的情形作出规定:承包期内,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失去耕地的农户,发包方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后,根据公合理的原则,可以在个别农户之间适当调整承包地。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二是根据民法典和国家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作出修订,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按照国家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山东省作为全国首批整省试点单位,于2020年基本完成了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超过99%的村成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成员身份确认。针对这一现实情况,《办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赵君)

关键词: 山东省 农村土地 承包关系 长久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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