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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布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有人盗取商业秘密牟利 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时间:2022-04-25 18:40:51    来源:大众网    

大众网·海报新闻记者 李金珊 济南报道

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线上新闻发布会,发布2021年度山东省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1:济南李某贺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贺等四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非法获取某游戏源代码,租赁被告人刘某传服务器,在服务器中搭建游戏。被告人李某贺修改游戏装备、任务参数等部分游戏源代码以吸引玩家。李某贺等四人通过被告人修某呈运营的社交群,有偿发布广告招揽玩家;租赁被告人程某运营的支付平台,收取玩家充值获利。上述七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违法所得数额1万至15万不等。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及时引导侦查取证,准确认定侵权网络游戏与正版游戏之间的实质相似性。加强释法说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促成被告人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余万元。2022年3月16日,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贺等七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不等,罚金78000元至6000元不等。

检察机关办理该案过程中,通过提出对侵权游戏与正版游戏核心文件进行相似度比对的鉴定思路,有力证实了行为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实质性相似的计算机程序文件,有效破解了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的认定难点问题。

案例2:烟台宁某品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2013年2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宁某品在某能源服务公司先后担任研发工程师、副总经理,负责油田井下工具的技术研发;被告人孟某超、迟某为该公司技术研发人员。2018年至2019年,宁某品先后注册成立两家公司,与孟某超、迟某合谋,利用三人在某能源服务公司工作期间掌握的油田井下压裂技术信息,违反保密规定,绘制包含某能源服务公司技术密点信息的图纸,用于宁某品实际控制的两家公司,生产同类工具对外销售。经鉴定,涉案9项工具图纸中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与某能源服务公司主张的密点信息具有同一性。某能源服务公司因此遭受经济损失人民币337万余元。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刑事诉讼主导作用,加强对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准确认定犯罪数额。2021年9月28日,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宁某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判处孟某超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迟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一审判决后,宁某品、孟某超提出上诉。2022年1月25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业秘密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依法严惩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既是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客观需要,也是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专业性强,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涉案商业秘密研发过程,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辅助确认技术秘密点,邀请行业专家对鉴定意见进行专业论证等,突出对鉴定意见的实质性审查,确保案件依法准确办理。

案例3:菏泽张某林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某烧牛肉注册商标为“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知名品牌”, 2011年11月被山东省商务厅认定为“山东老字号”。2020年中秋节前后,被告人张某林、刘某勇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非正规渠道获取印有该注册商标的烧牛肉,并低于正常市场批发价或零售价,销售至菏泽市牡丹区、开发区、定陶区及曹县等地,共销售800余箱,销售金额10万余元。经鉴定,涉案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曹县人民检察院准确认定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主观故意,积极督促被告人依法缴纳赔偿款30万元。2021年9月2日,法院以被告人张某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刘某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检察机关在办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时,注重引导侦查机关从行为人的从业经历、商品进货渠道、交易时间和地点、商品的销售方式、销售时间和销售价格等方面全面收集证据,综合判断被告人主观上是否明知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例4: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著作权被侵权民事执行监督案

某国贸公司经授权享有“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2019年,某国贸公司在泗水县某超市(个体工商户)发现了销售侵犯“大嘴猴”著作权的产品,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遂于2019年5月22日向曲阜市人民法院(注:曲阜法院对泗水县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实行“三合一”集中管辖)起诉,要求某超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同年8月21日,法院判决某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嘴猴”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并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某国贸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000元。2020年8月21日某国贸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将某超市列为被执行人,向某超市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询某超市的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3月12日裁定终结执行。

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在行使知识产权民事检察职能过程中发现该案线索,经审查认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以其个人财产对商户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某超市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应该对某超市经营者的财产予以执行,而不能仅仅因某超市名下无可执行财产就予以结案。2021年8月27日,曲阜市人民检察院向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与法院共同研究制定执行方案。被执行人对检法两院执行方案表示认可,向法院账户缴纳了执行款5267元,并且写下了保证书,承诺对剩余款项予以履行。曲阜市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 对建议内容表示认可、采纳。

检察机关持续强化“四大检察”融合发展,积极推行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在依法监督纠正知识产权民事执行活动违法,保障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积极开展以案说法,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法规,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创新环境。

关键词: 注册商标 有期徒刑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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