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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办假证结婚为离婚告民政局 法院:无效行政行为

时间:2021-10-11 16:03:20    来源:山东商报    

20多年前,小丽(化名)和小强(化名)两人在饭店打工时相识,不久便互生情愫,随着感情的升温,产生了结婚的念头。由于当时小丽年仅18岁,不符合结婚条件,于是两人便耍了个“小聪明”,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去登记。因当时识别技术有限,两人侥幸蒙混过关,最终取得了结婚证。

就这样,两人生活了20余年之久,期间也有了自己的孩子,小丽本以为夫妻感情能一直那么甜蜜,可婚后两人的感情越来越谈,越走越远,最终决定分道扬镳。可离婚时却犯了难。结婚证上的名字、身份证号码与小丽现在的名字、身份证号码都不一样,协议离婚、起诉离婚均因为这个当初就“不存在”的人走到了死胡同。无奈之下,小丽将民政局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与小强的婚姻登记。

阴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人身关系,结婚登记意味着婚姻关系的缔结。由于1997年民政部门对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审查能力有限,对于婚姻登记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被告仅能做到谨慎审查,小丽和小强持虚假的身份信息申请结婚登记,其主要责任在于申请人本身。通过查询户籍信息,小丽婚姻登记时使用的身份信息不存在,小丽与小强的婚姻登记行为,失去了合法的事实基础,该登记行为应属无效的行政行为。

(山东商报·速豹新闻网记者王晓迪 通讯员 曹文举)

关键词: 女子办假证结婚 为离婚告民政局 平阴法院 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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